第二次權利保護

穎宇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二次權利保護,又稱為國家賠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二次權利保護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法律制度。在古希臘,如果公民因行政行為受到損害,可以向行政機關要求賠償。這種制度被稱為「行政賠償」。

在現代,二次權利保護的制度得到了廣泛的發展。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國家賠償制度。

二次權利保護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次權利保護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 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為。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指行政行為違法、違憲或者不當,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 造成了損害:損害是指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其財產、人身、精神等方面遭受的損失。
  • 存在因果關係:行政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指行政行為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
二次權利保護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 申請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賠償。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進行審查。
  • 行政機關作出賠償決定: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成立的,應當作出賠償決定。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不成立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決定。
  • 不服行政機關決定的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次權利保護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我們應當了解二次權利保護的法律規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信俊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第二次權利保護是指人民在第一次權利保護(行政訴訟)敗訴後,可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其損失。
第二次權利保護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實現。在第一次權利保護制度中,人民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如果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人民的訴訟,人民的權利仍然可能受到侵害。
第二次權利保護制度,可以讓人民在第一次權利保護制度中敗訴後,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其損失。
第二次權利保護制度的適用範圍,包括:
  • 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
  • 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憲。
  • 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對人民造成損害。
第二次權利保護制度的申請程序,由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法規定,人民在第一次權利保護制度中敗訴後,可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國家賠償訴訟的管轄法院,為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第二次權利保護制度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有效制度。它可以讓人民在第一次權利保護制度中敗訴後,仍然可以向法院尋求救濟。
 
留言
M

Michele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行政法上對於除去國家違法行為的學說分類:如果行政機關的負擔處分或不作成授益處分侵害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人民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排除該侵害;如仍不足以填補其所受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人民也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學說上稱前者為人民受到公權力侵害之「第一次權利保護」(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稱後者為「第二次權利保護」(填補因違法所造成的損害)。第一次權利保護之目的在「排除侵害」,第二次權利保護之目的則在「填補損害」(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
 
留言

速贏娛樂城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