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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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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權利保護,又稱為國家賠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二次權利保護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法律制度。在古希臘,如果公民因行政行為受到損害,可以向行政機關要求賠償。這種制度被稱為「行政賠償」。
在現代,二次權利保護的制度得到了廣泛的發展。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國家賠償制度。
二次權利保護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次權利保護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二次權利保護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法律制度。在古希臘,如果公民因行政行為受到損害,可以向行政機關要求賠償。這種制度被稱為「行政賠償」。
在現代,二次權利保護的制度得到了廣泛的發展。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國家賠償制度。
二次權利保護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次權利保護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 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為。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指行政行為違法、違憲或者不當,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 造成了損害:損害是指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其財產、人身、精神等方面遭受的損失。
- 存在因果關係:行政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指行政行為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
- 申請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賠償。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進行審查。
- 行政機關作出賠償決定: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成立的,應當作出賠償決定。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不成立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決定。
- 不服行政機關決定的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