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罪

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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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害安全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對於犯有恐嚇危害安全罪的人,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1. 針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進行恐嚇。
    • 生命指的是人的壽命。
    • 身體包括人體四肢五官齒舌、內臟生殖器官、容貌外觀等。
    • 自由可分為意思自由(言論、著作、出版、講學自由)與行動自由(可憑個人意志行動)。
    • 名譽是指在社會上的地位、聲譽等。
    • 財產包括所有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
恐嚇的言詞不一定要非常具體,只要語意上知道恐嚇危害的內容是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就可以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罪屬於抽象危險罪,不需要實際執行侵害權利的行為,只要被害人感到恐懼不安即可成立[3]。然而,恐嚇罪的成立並不是只要收到通知的對象感到不悅就可以提告,還需要符合上述的成立要件。
 
G

Gabri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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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 行為人之恐嚇行為致生危害於安全。
所謂「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包括但不限於:
  • 殺害、傷害、拘禁、強姦、搶劫、恐嚇取財等行為。
  • 散布謠言、謾罵、毀謗等行為。
  • 破壞他人財物等行為。
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是指行為人之恐嚇行為,導致被害人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

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處罰,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下是一些恐嚇危害安全罪的例子:
  • 甲向乙說:「如果你不還錢,我就要殺了你。」
  • 丙向丁說:「如果你不跟我交往,我就要把你的照片散布到網路上。」
  • 戊向己說:「如果你不幫我做事,我就要告訴你的老闆你在外面偷偷約會。」
  • 庚向辛說:「如果你不讓我進門,我就把你的房子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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