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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害安全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對於犯有恐嚇危害安全罪的人,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恐嚇罪屬於抽象危險罪,不需要實際執行侵害權利的行為,只要被害人感到恐懼不安即可成立[3]。然而,恐嚇罪的成立並不是只要收到通知的對象感到不悅就可以提告,還需要符合上述的成立要件。
恐嚇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 針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進行恐嚇。
- 生命指的是人的壽命。
- 身體包括人體四肢五官齒舌、內臟生殖器官、容貌外觀等。
- 自由可分為意思自由(言論、著作、出版、講學自由)與行動自由(可憑個人意志行動)。
- 名譽是指在社會上的地位、聲譽等。
- 財產包括所有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
恐嚇罪屬於抽象危險罪,不需要實際執行侵害權利的行為,只要被害人感到恐懼不安即可成立[3]。然而,恐嚇罪的成立並不是只要收到通知的對象感到不悅就可以提告,還需要符合上述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