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
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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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重利罪的認定,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重利罪及加重重利罪,分別規定於:
刑法 第 344 條
刑法 第 344-1 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行為人必須利用被害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才構成重利罪。
-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行為人必須貸與被害人金錢或其他物品,才構成重利罪。
-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行為人取得的利息必須與原本顯不相當,才構成重利罪。
- 向急需用錢的被害人,以高額利息借貸。
- 向輕率的被害人,以高額利息借貸。
- 向無經驗的被害人,以高額利息借貸。
- 向難以求助的被害人,以高額利息借貸。
重利罪的認定,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 被害人的急迫程度:被害人是否急需用錢,以及急需的程度如何。
- 被害人的輕率程度:被害人是否輕率,以及輕率的程度如何。
- 被害人的無經驗程度:被害人是否無經驗,以及無經驗的程度如何。
- 被害人的難以求助程度:被害人是否難以求助,以及難以求助的程度如何。
- 利息的數額:利息的數額是否與原本顯不相當。
- 當時的利率水平:當時的利率水平如何。
- 借貸的金額:借貸的金額如何。
- 借貸的期限:借貸的期限如何。
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重利罪及加重重利罪,分別規定於:
刑法 第 344 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刑法 第 344-1 條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