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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達成的一種協議,用於討論罪名和刑期裁量相關事項。以下是認罪協商的條件、程序和優缺點:
一、認罪協商是什麼?
認罪協商是被告方承認犯罪,與檢察官進行協商、討論罪名和刑期裁量相關事項的制度。(一)認罪協商條件、程序
- 認罪協商制度的由來:
認罪協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減輕司法負擔、節省司法資源。在刑事訴訟中,通常需要進行調查、訊問、辯論等程序,耗費大量時間和人力成本。為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認罪協商程序,以在偵查中或法院辯論結束前進行協商。 - 認罪協商要件:
- 起訴罪名中的最重法定刑責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不是由高等法院審理第一審的重大案件。
- 在法院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進行。
- 認罪協商程序:
- 檢察官可以徵詢被害人的意見,或被告提出請求向法院聲請協商程序。
- 法院同意後,雙方將在30日內針對刑責範圍、道歉、賠償金等事項進行協商。
- 達成共識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協商判決。
- 法官在10日內訊問被告人,確認協商是出於自己的意志並充分理解協商的含意。
- 被告喪失一些權利,如言詞辯論、保持緘默、詰問證人等。
- 原則上,協商判決不能上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
(二)認罪協商優缺點
認罪協商有以下優點和缺點:認罪協商優點:
- 節省司法資源:選擇認罪協商後,法院不再進行言詞辯論,直接以協商內容進行判決,節省了時間和人力成本。
- 減輕被告負擔:通過協商,被告可以獲得較輕的刑期,甚至可能獲得緩刑或其他減刑處分[1]。
認罪協商缺點:
- 喪失部分權利:被告在協商過程中可能喪失一些權利,如言詞辯論、保持緘默、詰問證人等。
- 限制上訴權:原則上,認罪協商是刑事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達成的一種協議,旨在減輕司法負擔、節省司法資源。在認罪協商中,被告方承認犯罪事實,與檢察官進行協商,討論罪名和刑期裁量相關事項。
一、認罪協商條件、程序
- 認罪協商制度的由來:為了減輕負擔、節省司法資源,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認罪協商程序。認罪協商可以在偵查中進行,或是法院辯論程序結束、簡易判決處刑前進行。
- 認罪協商要件:
- 起訴罪名中的最重法定刑責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不是由高等法院審理第一審的重大案件。
- 在法院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進行[1]。
- 認罪協商程序:
- 檢察官可以徵詢被害人的意見,或是被告提出請求向法院聲請協商程序。
- 法院同意後,雙方將在30日內針對刑責範圍、道歉、賠償金等事項進行協商。
- 達成共識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協商判決。
- 法官在10日內訊問被告人,確認協商是出於自己的意志做出決定,並告知被告人相關的刑度和喪失的權利。
- 被告方可以隨時撤銷協商,檢察官也可以在法院進行上述程序前撤回認罪協商聲請。
二、認罪協商優缺點
認罪協商對於被告當事人來說,有以下優點:- 減少言詞辯論的環節,直接以協商內容進行審判,節省時間和成本。
- 可以獲得較輕的刑罰,甚至可能獲得緩刑宣告。
- 被告必須承認犯罪事實,可能會對個人聲譽和未來產生負面影響。
- 協商判決無法上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