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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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達成的一種協議,用於討論罪名和刑期裁量相關事項。以下是認罪協商的條件、程序和優缺點:

一、認罪協商是什麼?​

認罪協商是被告方承認犯罪,與檢察官進行協商、討論罪名和刑期裁量相關事項的制度。

(一)認罪協商條件、程序​

  1. 認罪協商制度的由來:
    認罪協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減輕司法負擔、節省司法資源。在刑事訴訟中,通常需要進行調查、訊問、辯論等程序,耗費大量時間和人力成本。為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認罪協商程序,以在偵查中或法院辯論結束前進行協商。
  2. 認罪協商要件:
    • 起訴罪名中的最重法定刑責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不是由高等法院審理第一審的重大案件。
    • 在法院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進行。
  3. 認罪協商程序:
    • 檢察官可以徵詢被害人的意見,或被告提出請求向法院聲請協商程序。
    • 法院同意後,雙方將在30日內針對刑責範圍、道歉、賠償金等事項進行協商。
    • 達成共識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協商判決。
    • 法官在10日內訊問被告人,確認協商是出於自己的意志並充分理解協商的含意。
    • 被告喪失一些權利,如言詞辯論、保持緘默、詰問證人等。
    • 原則上,協商判決不能上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

(二)認罪協商優缺點​

認罪協商有以下優點和缺點:

認罪協商優點:​

  • 節省司法資源:選擇認罪協商後,法院不再進行言詞辯論,直接以協商內容進行判決,節省了時間和人力成本。
  • 減輕被告負擔:通過協商,被告可以獲得較輕的刑期,甚至可能獲得緩刑或其他減刑處分[1]。

認罪協商缺點:​

  • 喪失部分權利:被告在協商過程中可能喪失一些權利,如言詞辯論、保持緘默、詰問證人等。
  • 限制上訴權:原則上,認罪協商是刑事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達成的一種協議,旨在減輕司法負擔、節省司法資源。在認罪協商中,被告方承認犯罪事實,與檢察官進行協商,討論罪名和刑期裁量相關事項。
以下是認罪協商的條件和程序:

一、認罪協商條件、程序​

  1. 認罪協商制度的由來:為了減輕負擔、節省司法資源,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認罪協商程序。認罪協商可以在偵查中進行,或是法院辯論程序結束、簡易判決處刑前進行。
  2. 認罪協商要件:
    • 起訴罪名中的最重法定刑責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不是由高等法院審理第一審的重大案件。
    • 在法院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進行[1]。
  3. 認罪協商程序:
    • 檢察官可以徵詢被害人的意見,或是被告提出請求向法院聲請協商程序。
    • 法院同意後,雙方將在30日內針對刑責範圍、道歉、賠償金等事項進行協商。
    • 達成共識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協商判決。
    • 法官在10日內訊問被告人,確認協商是出於自己的意志做出決定,並告知被告人相關的刑度和喪失的權利。
    • 被告方可以隨時撤銷協商,檢察官也可以在法院進行上述程序前撤回認罪協商聲請。

二、認罪協商優缺點​

認罪協商對於被告當事人來說,有以下優點:
  • 減少言詞辯論的環節,直接以協商內容進行審判,節省時間和成本。
  • 可以獲得較輕的刑罰,甚至可能獲得緩刑宣告。
然而,認罪協商也有一些缺點:
  • 被告必須承認犯罪事實,可能會對個人聲譽和未來產生負面影響。
  • 協商判決無法上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
 

萱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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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為刑事程式中被告與檢察官所達成的一種協議。
透過認罪協商機制,使被告有機會選擇遭到起訴的罪名,通常會較原先所受的指控為低,亦即所謂的“控訴協商”;亦或是以相同的罪名起訴,但是得以獲得較原先所可能遭到求處的刑期為低之刑期,亦即所謂的“量刑協商”。藉由認罪協商的機制,被告可以避免以原先被指控較為嚴重的罪名在法庭上遭到定罪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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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kenz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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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是指被告與檢察官在法院審判前,就被告認罪的事實、罪名、量刑等事項達成協議的一種制度。認罪協商制度在台灣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法定刑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認罪協商的目的,在於節省司法資源,避免曠日費時的審判程序,以及促進被告改過自新。

認罪協商的程序,由檢察官主動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進行。在協商過程中,檢察官應當充分告知被告協商的內容、可能的後果,以及被告享有的權利。

如果被告與檢察官達成協議,檢察官將向法院提出協商判決的聲請。法院在審查協商條件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以協商條件作為判決內容。

認罪協商的協商內容,包括:
  • 被告是否認罪。
  • 被告承認的犯罪事實。
  • 被告應受的罪名。
  • 被告應受的刑罰。
認罪協商的優點是:
  • 可以節省司法資源,避免曠日費時的審判程序。
  • 可以促進被告改過自新。
認罪協商的缺點是:
  • 可能會導致冤假錯案。
  • 可能會侵犯被害人權益。
認罪協商的適用,應當綜合考慮其優缺點,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以下是認罪協商的具體步驟:
  1. 檢察官主動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進行認罪協商。
  2. 檢察官與被告進行協商,充分告知被告協商的內容、可能的後果,以及被告享有的權利。
  3. 被告與檢察官達成協議,檢察官向法院提出協商判決的聲請。
  4. 法院審查協商條件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以協商條件作為判決內容。
認罪協商制度的實施,對於節省司法資源、促進被告改過自新具有積極意義。然而,認罪協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適用時應當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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