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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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是指不論犯罪行為人之身分如何,均須有告訴始得追訴之犯罪。告訴乃論之罪,告訴非但是偵查之開端,更是以告訴為訴追條件,凡是觸犯此類犯罪,不問其情形如何,均須告訴乃論,即需要有追訴之意思表示,但毋庸指明犯人。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的立法目的,在於尊重被害人的意願,避免國家過度介入私人糾紛。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 被害人權益遭受侵害之犯罪,例如:傷害罪、毀損罪、妨害名譽罪等。
  • 被害人有特別權益之犯罪,例如:家庭暴力犯罪、性侵害犯罪等。
  • 尚未造成重大社會危害之犯罪,例如:竊盜罪、搶奪罪等。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為被害人本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尊親屬。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由被害人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告訴狀。告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 告訴人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
  • 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
  • 犯罪事實之要旨。
  • 告訴之意思表示。
檢察官或法院收到告訴狀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進行審查。若認定告訴不合法,應駁回告訴;若認定告訴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進行偵查。

被害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告訴後,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的例子包括:
  • 傷害罪
  • 毀損罪
  • 侵入住宅罪
  • 公然侮辱罪
  • 誹謗罪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的立法目的,在於尊重被害人的意願,避免國家機器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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