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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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竊取
竊取係指行為人沒有經過他人同意,任意取得他人的財物,並佔為己有或給第三人。
  • 客體:他人之動產
動產係指不屬於土地、建物、水域、礦藏等不動產的財物。
  • 主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係指行為人具有將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或給第三人的意圖。
  • 處罰
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的例子如下:
  • 甲在夜晚偷走乙的自行車。
  • 丙在商店偷走一瓶飲料。
  • 丁在公共場合偷走他人的手機。
竊盜罪的注意事項如下:
  • 竊盜罪為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具有竊取他人財物的故意。
  • 竊盜罪為結果犯,必須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他人財物被竊取的結果。
  • 竊盜罪為可罰性阻卻事由,行為人因正當法律程序而取得他人財物者,不構成竊盜罪。
 
K

Kal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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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罪名

刑法 第 320 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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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er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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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是指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或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可以分為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和親屬竊盜罪三種。

以下是對這三種竊盜罪的解釋:
  1. 普通竊盜罪:指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而違法去竊取他人動產(錢財、物品)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20條,犯普通竊盜罪者,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2. 加重竊盜罪:當犯普通竊盜罪的行為同時符合特定情形時,將被視為加重竊盜罪。這些特定情形包括: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船艦或隱藏在這些地方裡面犯案;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犯案;攜帶兇器犯案;結夥三人以上犯案;趁著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發生之際犯案;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內犯案。根據刑法第321條,犯加重竊盜罪者,將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親屬竊盜罪:指對親屬進行竊盜行為的罪行。根據刑法第324條,對於親屬竊盜罪,除非被害人是被告的親屬、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否則檢察官不能自行偵辦或起訴加害人。此外,如果被害人對親屬提告後想撤回告訴或原諒,有可能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之前撤回告訴。此外,如果加害人是直系血親且為竊盜罪初犯,法官也會斟酌案情和被害人的求情,可能免除加害者的刑罰。
和解在竊盜罪案件中也是一個常見的解決方式。積極談和解可以顯示被告方想要補償的誠意,並有機會獲得較輕的罰責,例如不起訴、緩起訴、減刑、緩刑或易科罰金等。如果最終結果是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被告將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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