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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譭謗、詆譭或名譽損毀、妨害名譽,是一種明確表示或暗示的虛假事實,可能給個人、企業、產品、團體、政府或民族負面形象的「與事實不符」的宣稱。
在中華民國刑法中,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誹謗行為不僅會損害他人的名譽,還會侵犯他人的個人隱私權。因此,在發表言論時,應謹慎小心,避免造成他人的名譽損害。
以下是一些誹謗行為的例子:
在中華民國刑法中,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 意圖散布於眾:誹謗行為必須具有意圖散布於眾的行為,如果只是在私下對他人說,則不構成誹謗。
- 指摘或傳述:誹謗行為可以是口頭指摘或傳述,也可以是書面指摘或傳述。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誹謗行為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例如指稱他人犯有犯罪、性醜聞等。
誹謗行為不僅會損害他人的名譽,還會侵犯他人的個人隱私權。因此,在發表言論時,應謹慎小心,避免造成他人的名譽損害。
以下是一些誹謗行為的例子:
- 在社交媒體上指稱某人是小偷。
- 在公開場合散布某人的性醜聞。
- 在報紙上發表文章指稱某人是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