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害罪

君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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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他人輕傷的行為。

普通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並且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
  • 傷害:即行為人對他人的身體造成了損害,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損害。
  • 輕傷:即行為人對他人的身體造成了非治癒性或者難以治癒的傷害,包括輕微的骨折、內臟損傷、神經損傷等。
普通傷害罪的處罰分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普通傷害罪的量刑要考慮以下因素:
  • 傷害的程度:輕傷、重傷、重傷害致死。
  • 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故意、過失。
  • 行為人的行為手段:暴力、器械、藥物等。
  • 行為人的行為動機:故意傷害、防衛、正當防衛等。
  • 行為人的行為結果:是否造成他人死亡、殘疾等。
  • 行為人的悔罪表現:是否真心悔罪,是否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等。
 

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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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罪名

刑法 第 277 條
  1.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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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ham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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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害罪是指在刑法中對於對他人身體或健康造成傷害的行為所制定的罪名。根據刑法第277條的規定,普通傷害罪的刑期為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普通傷害罪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1. 行為:傷害罪不限制具體的方法或手段,只要是會造成身體受傷或健康受損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傷害罪。
  2. 結果:傷害身體的結果包括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生理機能受損,而傷害健康的結果則包括致病或健康損害。
  3. 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傷害並有意使其發生,例如埋伏毆打他人。行為人也可能有預見到他所做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傷害,且傷害結果並非違背他的意志,例如作勢要打人,知道有可能會打到卻也認為沒關係,一但打到造成被害人的傷害結果就會成立間接故意的傷害罪。
普通傷害罪的追訴期為6個月,提告者必須在事發後的6個月內提起自訴或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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