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疑唯輕

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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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唯輕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又稱為罪疑唯利被告原則,意指在被告是否有罪的認定上,若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讓法官確信某個犯罪要件成立時,必須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罪疑唯輕原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告的權益,避免因證據不足而誤判。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無罪推定權,即被告在未經定罪之前,推定為無罪。因此,在審理案件時,法官必須審慎評估證據,若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讓法官確信被告有罪,則應做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

罪疑唯輕原則的具體適用情形如下:
  • 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
  • 證據具有多重解釋,無法排除被告無罪的可能性。
  • 證據存在矛盾或疑點。
在上述情形下,法官應做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即判決被告無罪。

以下是「罪疑唯輕」原則的幾個例子:
  • 甲被控殺害乙,但目擊證人證詞前後不一,且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甲有罪,則法院應判決甲無罪。
  • 乙被控竊盜,但警方在乙家中沒有找到贓物,且乙提出自己有不在場證明,則法院應判決乙無罪。
  • 丙被控詐欺,但丙提出自己有正當理由取得被害人的財物,則法院應判決丙無罪。
「罪疑唯輕」原則是保障被告人權的重要法律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罪疑唯輕原則是刑事訴訟制度中重要的一環,有助於保障被告的權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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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sa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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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一:法官在綜合所有之證據予以總體評價之後,如果仍無法形成確信之心證,即應對被告為有利的認定。 例如:甲、乙兩人不約而同地,同時開槍射擊丙,只有一槍擊中丙之頭部,但無法確定是誰擊中丙,因為無法證明致命的一擊是甲還是乙所致,依照罪疑唯輕的原則,甲乙都應該只成立殺人未遂罪 。

解釋二:又可稱為「罪疑惟輕原則」、「有疑惟利被告原則」或「罪疑惟有利被告」原則,就是說檢察官已經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的犯罪,但法院對於犯罪事實之存在還有合理懷疑的餘地時,應該認定無罪,不能對之處罰。

例如:放在門口的舊紙箱,為拾荒老人所拿,而該舊紙箱看起來極為破舊,法院無法認為仍能使用時,而較有可能是廢棄物時,應為無罪認定。或者檢察官所舉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嚴重犯罪,只能證明被告較輕微犯罪,則應該作有利於被告的認定。例如:被告手持刀柄進入超商,喝令店員拿出錢財,店員對於被告的行為到底能否抗拒,如法官認為一眼就可以看出是木刀,所以只能認定為恐嚇取財罪,而非不能抗拒的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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