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

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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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或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 行為:賭博行為,包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或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
  • 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賭博的故意。
賭博罪的處罰,包括以下幾點:
  • 罰金: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賭博罪的量刑,一般根據賭博的金額、次數、性質、情節等因素來確定。

賭博罪是一種侵犯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賭博可以導致人們沉迷其中,影響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甚至導致犯罪。因此,要嚴厲打擊賭博行為,維護社會秩序。

以下是一些賭博罪的常見例子:
  • 在公共場所開設賭場,供人賭博。
  • 在網路上開設賭博網站,供人賭博。
  • 在家庭聚會中賭博。
如果您有賭博行為,請立即停止,以免觸犯法律。
 
J

Jay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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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罪名

第 二十一 章 賭博罪
刑法 第 266 條
  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2.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3.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4.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 第 268 條
  1.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269 條
  1.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270 條
  1.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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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nd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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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賭博行為,並以賭博方式獲取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賭博罪的處罰包括賭客和賭場經營者。
  1. 賭客的罪責:
    根據刑法第266條,賭客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將被處以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樣地,使用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進行賭博財物者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將被沒收。
  2. 賭場經營者的罪責:
    根據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 須有賭博行為:
    賭博是指使用偶然的事實來決定輸贏的結果,並非事前就能預知。行為必須具有射倖性,即不確定性、偶然性,例如利用機率、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等。
  2. 須在公共場所賭博:
    賭博行為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進行,才會構成犯罪。這是為了防止民眾見狀後相互模仿、存僥倖心態欲不勞而獲,造成社會風氣不良而設立。
  3. 須有賭博財物:
    行為人必須以金錢或其他有價物品作為賭博輸贏該付出的代價。如果只是供人暫時娛樂、消遣的物品,因經濟價值低,就不在處罰範圍內。判斷是否為供人暫時娛樂的物品,應以普遍社會觀念認定為準。
在家打麻將是否構成賭博罪,根據上述要件,若是在私領域空間如住宅進行,並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因此原則上不構成犯罪。然而,如果長期讓多數人、不特定人隨意進出,與公共空間相似,則可能構成賭博罪。此外,若將住處出借給他人賭博、對玩家抽頭,或擅自將住處改為職業賭博場所,則可能觸犯賭博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賭博行為,並以獲取財物為目的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三個項目:

  1. 賭博行為:賭博是指使用偶然的事實來決定輸贏的結果,並非事前就能預知。行為必須具有射倖性,即利用機率、僥倖等來賺取財物或利益[2]。
  2. 在公共場所賭博:賭博行為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進行,例如公共場所、賭場等。這是為了防止民眾相互模仿、存僥倖心態而設立的。
  3. 賭博財物:行為人必須以金錢或其他有價物品作為賭博輸贏該付出的代價。如果只是供人暫時娛樂、消遣的物品,因經濟價值低,不在處罰範圍內。
賭博罪的刑罰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賭客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金。若是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進行賭博財物者,也同樣受罰。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都可以被沒收。

賭場經營者也受到相應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68條的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賭博罪的成立與賭博金額大小無關,不會因贏錢或輸錢而有不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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