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
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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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或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賭博罪是一種侵犯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賭博可以導致人們沉迷其中,影響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甚至導致犯罪。因此,要嚴厲打擊賭博行為,維護社會秩序。
以下是一些賭博罪的常見例子: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 行為:賭博行為,包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或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
- 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賭博的故意。
- 罰金: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賭博罪是一種侵犯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賭博可以導致人們沉迷其中,影響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甚至導致犯罪。因此,要嚴厲打擊賭博行為,維護社會秩序。
以下是一些賭博罪的常見例子:
- 在公共場所開設賭場,供人賭博。
- 在網路上開設賭博網站,供人賭博。
- 在家庭聚會中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