筱
筱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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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是指犯罪行為所獲得的財產或利益,包括犯罪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的種類包括: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此外,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犯罪行為所得:指因犯罪行為而直接取得的財產或利益,例如竊盜罪所取得的贓物、詐欺罪所取得的詐騙款項等。
-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指因犯罪行為而間接取得的財產或利益,例如因犯罪行為而取得的不動產、股票等。
- 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指因犯罪行為而增加的財產或利益,例如犯罪行為所獲得的利息、租金等。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此外,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