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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得利罪是指在刑法中的一項罪名,根據刑法第346條的規定,恐嚇取財得利罪可以分為兩種情況:恐嚇取財罪和恐嚇得利罪。
恐嚇取財罪的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刑法 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的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 客觀層面:
- 恐嚇的行為:行為人以言語或行為恫嚇被害人,使其心生恐懼,進而聽從行為人的指示做出後續的行為。
- 使人交付財物:恐嚇的行為須造成被害人心生恐懼,進而將自己或他人的財物交予行為人。如果被害人交付的是金錢或其他實體物品,則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 主觀層面:
- 恐嚇取財的故意: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有恐嚇取財的故意,也就是能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是在以恐嚇的方式迫使他人交付財物,並且的確想要這麼做[3]。
- 將財物據為己有(或為第三人之所有)的意圖:行為人除了要有恐嚇取財的行為,還必須具有「藉由恐嚇取得財物並據為己有」或「為第三人取得財物並據為其所有」的意圖。
- 客觀層面:
- 恐嚇的行為:同恐嚇取財罪的要件一樣,行為人以言語或行為恫嚇被害人,使其心生恐懼,進而聽從行為人的指示做出後續的行為。
- 使人得到財產上的利益:恐嚇的行為使行為人得到無形的財產利益,例如免除債務等。
- 恐嚇取財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恐嚇得利罪:與恐嚇取財罪的刑罰相同。
刑法 第 346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