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罪

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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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違反被害人意願,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罪。

強制性交罪是一種性侵害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和性自主權。

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性交。
  • 被害人係男女。
  • 行為人係未取得被害人之同意。
強制性交罪的刑罰如下: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性交罪的法律效果如下:
  • 行為人應依法向被害人賠償損害。
  • 行為人應接受性侵害再犯預防教育。
強制性交罪是一種嚴重的性犯罪,會造成被害人身心上的嚴重傷害。因此,本罪的處罰較重,以達到懲罰行為人、保護被害人之目的。

以下是強制性交罪的法律名詞解釋:
  • 強暴:指以暴力或脅迫手段,使被害人陷於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之狀態。
  • 脅迫:指以威脅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名譽、財產或其他利益,使被害人陷於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之狀態。
  • 恐嚇:指以威嚇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名譽、財產或其他利益,使被害人陷於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之狀態。
  • 催眠術:指以催眠術使被害人陷於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之狀態。
  •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指除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足以使被害人陷於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之其他方法。
  • 被害人之意願:指被害人對於性交行為之同意。
  • 不能抗拒:指被害人雖有反抗之意思,但因行為人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致被害人無法抗拒。
  • 不知抗拒:指被害人因行為人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致被害人不知反抗。
強制性交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如果您或您的親友遭受強制性交,請立即向警方報案,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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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c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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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進行性交的行為。

構成要件:
  • 對象:男女之間的性交行為。
  • 方法: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意願:受害人未同意或無法表達同意。
刑罰:
  • 刑法規定,對於強制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相關罪名:
  • 準強制性交罪:在中華民國刑法中,也有準強制性交罪的規定,指的是對於未滿16歲但年滿13歲的人進行性交的行為,僅處罰行為人與受害人年齡差5歲以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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