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另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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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另無罪之諭知是指法院在判決時,對於被告所涉的某一罪名,認為無法證明被告有罪,但該罪名與被告所涉的其他罪名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因此無法另為無罪諭知,而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理由,而就實際上言,此仍屬已受法院為實體審理之無罪判決。

不另無罪之諭知的適用情形,包括:
  • 被告所涉的罪名與其他罪名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 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被告有罪。
  • 法院認為不另為無罪諭知,較為有利於被告。
不另無罪之諭知的效力,包括:
  • 被告對於該罪名,不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 該罪名不得作為累犯或加重其刑之要件。
  • 該罪名不得作為其他刑事訴訟之證據。
不另無罪之諭知的判決理由,應載明以下事項:
  • 被告所涉的罪名與其他罪名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 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被告有罪之理由。
  • 不另為無罪諭知,較為有利於被告之理由。
不另無罪之諭知的適用,有助於法院節省審判資源,並避免對被告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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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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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另無罪之諭知是指在刑事審判中,法院在判決中僅對被告的有罪部分進行宣告,而不對無罪部分進行宣告或諭知。這意味著被告在該無罪部分不需要再接受審判或被追究責任。

根據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並不限於在主文內諭知無罪。因此,即使在判決中沒有明確宣告無罪,只要在第一、二審判決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也可以符合法律的要求。

最高法院指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並非第三審審判範圍,除非檢察官對該部分提起上訴。如果被告僅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已確定,並不需要再進行第三審審判。

綜上所述,不另無罪之諭知是指在刑事審判中,法院僅對被告的有罪部分進行宣告,而不對無罪部分進行宣告或諭知。這是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並且在第三審審判中不需要再審理該無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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