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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另無罪之諭知是指法院在判決時,對於被告所涉的某一罪名,認為無法證明被告有罪,但該罪名與被告所涉的其他罪名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因此無法另為無罪諭知,而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理由,而就實際上言,此仍屬已受法院為實體審理之無罪判決。
不另無罪之諭知的適用情形,包括:
不另無罪之諭知的適用情形,包括:
- 被告所涉的罪名與其他罪名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 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被告有罪。
- 法院認為不另為無罪諭知,較為有利於被告。
- 被告對於該罪名,不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 該罪名不得作為累犯或加重其刑之要件。
- 該罪名不得作為其他刑事訴訟之證據。
- 被告所涉的罪名與其他罪名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 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被告有罪之理由。
- 不另為無罪諭知,較為有利於被告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