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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指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常見案例包括:
以下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司法實例:
刑法 第 213 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人是公務員。
- 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行為人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 不實之事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常見案例包括:
- 公務員偽造或變造公文書。
- 公務員隱匿不實之事項。
- 公務員故意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公文書。
以下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司法實例: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24號刑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刑法 第 213 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