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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是指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或造成損害的行為,在中華民國刑法中有相關的法條規定。
刑法第354條規定了毀損罪的兩種情形: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毀損罪例子:
刑法第354條規定了毀損罪的兩種情形:
- 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將受到懲罰。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毀損罪例子:
- 故意摔壞他人的手機或破壞他人的車輛等。
- 故意毀損他人的文書,例如在考試中故意撕毀或亂塗抹他人的考卷。
- 故意損壞他人的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使其無法正常使用或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如果因此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罪刑將更加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