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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人民的性自主權,包括性交的自主權和猥褻的自主權。性自主權是指人民對於自己的身體、性事,有決定是否接受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權利。
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以下是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各條法條: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刑法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刑法 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 侵害性自主意識的行為:**指影響他人有關性的意識形成及自主決定的行為。
- 行為人主觀上有侵害性自主意識的故意:**指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意識,而仍執意為之。
以下是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各條法條:
-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 第222條:強制性交罪加重處罰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 第223條:強制猥褻罪
- 第224條:乘機性交罪
- 第224-1條:乘機猥褻罪
- 第225條:對未滿十四歲之人為性交罪
- 第226條:對未滿十四歲之人為猥褻罪
- 第226-1條: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為性交罪
- 第227條: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為猥褻罪
刑法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