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性自主罪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人民的性自主權,包括性交的自主權和猥褻的自主權。性自主權是指人民對於自己的身體、性事,有決定是否接受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權利。

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 侵害性自主意識的行為:**指影響他人有關性的意識形成及自主決定的行為。
  • 行為人主觀上有侵害性自主意識的故意:**指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意識,而仍執意為之。
妨害性自主罪章的處罰,依據行為的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例如,強制性交罪的處罰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制猥褻罪的處罰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是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各條法條:

  •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22條:強制性交罪加重處罰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 第223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24條:乘機性交罪
乘人危難或心神喪失或昏迷,或利用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況,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24-1條:乘機猥褻罪
乘人危難或心神喪失或昏迷,或利用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況,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25條:對未滿十四歲之人為性交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226條:對未滿十四歲之人為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26-1條: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為性交罪
對於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227條: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為猥褻罪
對於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1.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
  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24-1 條 加重強制猥褻罪
  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1.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226 條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26-1 條 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罪
  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227-1 條
  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228 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1.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229 條 詐術性交罪
  1.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229-1 條
  1.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

最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