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安全駕駛罪

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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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酒後駕駛或吸食毒品、服用藥品駕車導致產生公共安全危險的行為,俗稱酒駕罪,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所規定的罪名,係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本罪於2008年1月2日修正前,僅有一項,針對酒駕、毒駕等行為皆需達「致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始能成罪,並且最高僅處1年有期徒刑。2008年修法後,將酒駕的構成要件改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並於2013年修法再提高酒駕標準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八以上」,以加強取締酒駕。

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客體法益:公共安全
  • 主體:行為人須為年滿18歲之人,並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能力。
  • 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自己有上述情形,仍不顧而駕駛。
本罪的處罰如下: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量刑因素如下:
  • 酒精濃度
  • 車輛種類
  • 駕駛情境
  • 是否肇事
  • 是否造成傷亡
  • 行為人之素行
  • 行為人之態度
不能安全駕駛罪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不僅會危害自身安全,也會危害他人安全。因此,民眾應避免酒駕、毒駕等行為,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相關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至第37條:規定酒駕、毒駕的罰鍰、吊銷駕照、停駛車輛等處罰措施。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規定酒駕、毒駕的酒測標準。
判決案例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23號判決:行為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經檢測確認,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行為人服用藥物後駕車,經檢測確認其藥物濃度超過安全駕駛標準,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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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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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駕駛罪是中華民國刑法中的一條刑事罪名,主要針對酒後駕駛或吸食毒品、服用藥品駕車導致產生公共安全危險的行為,俗稱酒駕罪。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 有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若因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導致他人死亡,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他人重傷,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若曾犯不能安全駕駛罪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十年內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導致他人死亡者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他人重傷,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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