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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罪責事由是刑法學理中的專門用語,用於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這個概念基於刑法理論,涉及行為人在犯罪行為中的主觀惡性和可受歸責性。除了客觀上違法的行為,行為人還必須具備可受歸責的主觀惡性,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阻卻罪責事由可以分為法定和非法定兩種。法定阻卻罪責事由是刑法中明確規定可以阻卻不法的正當化事由,例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非法定阻卻罪責事由則是指行為人在特定情況下,由於情緒憤怒、壓力、悲傷、慌張等,期待可能性下所發生的行為,例如在高度緊張和壓力下的防衛或避難行為。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法定阻卻罪責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阻卻罪責事由的適用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判斷,並且可能因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體情況下,建議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以獲取專業意見和幫助。
阻卻罪責事由,規定在刑法第16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
刑法 第 16 條
阻卻罪責事由可以分為法定和非法定兩種。法定阻卻罪責事由是刑法中明確規定可以阻卻不法的正當化事由,例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非法定阻卻罪責事由則是指行為人在特定情況下,由於情緒憤怒、壓力、悲傷、慌張等,期待可能性下所發生的行為,例如在高度緊張和壓力下的防衛或避難行為。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法定阻卻罪責事由:
- 正當防衛:指防衛人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採取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侵害。
- 緊急避難: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他人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阻卻罪責事由的適用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判斷,並且可能因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體情況下,建議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以獲取專業意見和幫助。
阻卻罪責事由,規定在刑法第16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
刑法 第 16 條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