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罪

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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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毒品罪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將毒品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根據毒品的等級不同,對於轉讓毒品的刑罰也有所不同:
  •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刑罰是根據毒品的危害程度而訂立的,目的是為了打擊毒品犯罪,保護公眾的健康和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轉讓毒品罪是指將毒品轉讓給他人,而不包括自己使用毒品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幫助他人取得毒品或代購毒品,並沒有營利的意圖,則可能被視為幫助施用毒品罪的幫助犯,刑罰較輕。
  • 構成要件:
    • 行為人必須將毒品轉讓給他人。
    • 轉讓的毒品必須屬於第一、第二或第三級毒品。
  • 判例解釋:
    • 若行為人轉讓毒品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則會被認定為轉讓毒品罪。
    • 若行為人僅基於幫助施用毒品者取得供施用毒品之目的,而出面代購或共同合資購買並分攤價金及分受毒品,則可能被視為幫助施用毒品罪的幫助犯。
綜上所述,轉讓毒品罪是指將毒品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根據毒品的等級不同,刑罰也有所不同。然而,若行為人僅僅是幫助他人取得毒品或代購毒品,並沒有營利的意圖,則可能被視為幫助施用毒品罪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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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8 條
  1.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3.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5.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6.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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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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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毒品罪,是指行為人非基於營利之意思,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或無償將毒品移轉予他人之行為。

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中,轉讓毒品罪是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其法定刑依照轉讓毒品的級別而有所不同:

轉讓毒品罪與販賣毒品罪的區別在於,轉讓毒品罪的行為人並非基於營利之意思,而販賣毒品罪的行為人則具有營利之意思。因此,如果行為人有償轉讓毒品,但其行為並非基於營利之意思,則仍應以轉讓毒品罪論處。

此外,轉讓毒品罪與幫助施用毒品罪的區別在於,幫助施用毒品罪是指對於有施用毒品犯意之人予以物質或精神之助力,使其易於施用毒品。而轉讓毒品罪則是指將所持有之毒品,移轉予他人。因此,如果行為人只是提供毒品給他人施用,但並未將毒品移轉予他人,則不構成轉讓毒品罪,而可能構成幫助施用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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