婉
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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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毒品罪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將毒品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根據毒品的等級不同,對於轉讓毒品的刑罰也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轉讓毒品罪是指將毒品轉讓給他人,而不包括自己使用毒品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幫助他人取得毒品或代購毒品,並沒有營利的意圖,則可能被視為幫助施用毒品罪的幫助犯,刑罰較輕。
-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轉讓毒品罪是指將毒品轉讓給他人,而不包括自己使用毒品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幫助他人取得毒品或代購毒品,並沒有營利的意圖,則可能被視為幫助施用毒品罪的幫助犯,刑罰較輕。
- 構成要件:
- 行為人必須將毒品轉讓給他人。
- 轉讓的毒品必須屬於第一、第二或第三級毒品。
- 判例解釋:
- 若行為人轉讓毒品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則會被認定為轉讓毒品罪。
- 若行為人僅基於幫助施用毒品者取得供施用毒品之目的,而出面代購或共同合資購買並分攤價金及分受毒品,則可能被視為幫助施用毒品罪的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