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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對於侵占遺失物罪的行為者,將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侵占罪是一種蓄意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私人財物、公司財物、遺失財物,以及埋藏物等非法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不還給當事人的行為所衍生的罪刑。根據刑法規範,侵占罪分為四種類別,包括普通侵占罪、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和親人財產侵占罪。每種罪刑都有不同的構成要件和相對應的罰則。
以下是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和不同類別的解釋:
構成要件:
侵占罪是一種蓄意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私人財物、公司財物、遺失財物,以及埋藏物等非法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不還給當事人的行為所衍生的罪刑。根據刑法規範,侵占罪分為四種類別,包括普通侵占罪、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和親人財產侵占罪。每種罪刑都有不同的構成要件和相對應的罰則。
以下是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和不同類別的解釋:
構成要件:
- 客觀上:
- 以正當、合法的手段持有、保管他人的財物。
- 將當初代為保管、收藏、管理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 他人財物包含財物、遺失物、埋藏物等實體物。
- 主觀上:
- 年滿14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 知道將別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失物或埋藏物據為己有是不對的。
- 明知道會犯法,還是因為自己有所圖而故意做這件事。
- 普通侵占罪:行為人將從別人那裡合法取得且代為保管的財物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且知道這行為犯法還有所圖、故意去做時。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公務公益侵占罪針對有公務人員身分的行為人,私吞或讓第三人占據公務上或因公益所合法持有的財物;業務侵占罪則針對在執行工作上的職務時合法持有的財物。
- 侵占遺失物罪:行為人故意且有所圖地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別人遺失或暫時遺忘而離開身邊的財物。
- 親人財產侵占罪:侵占財產的條件差不多,只是加害者與受害者的關係是法定上的直系血親、配偶或親屬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