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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殺人罪是指在犯下強盜罪的同時,故意殺害他人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2條的規定,對於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此外,如果犯強盜罪的同時還有以下行為之一,則可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
強盜殺人罪是將強盜罪和殺人罪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結合成一個獨立的罪名。立法者將這兩個犯罪結合起來,是因為犯罪者在利用強盜的時機下故意殺人,對社會的危害極大。因此,對於強盜殺人罪,刑法規定了較重的刑罰,以發揮刑法對犯罪的嚇阻效果。
強盜殺人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刑法 第 332 條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強盜殺人罪是將強盜罪和殺人罪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結合成一個獨立的罪名。立法者將這兩個犯罪結合起來,是因為犯罪者在利用強盜的時機下故意殺人,對社會的危害極大。因此,對於強盜殺人罪,刑法規定了較重的刑罰,以發揮刑法對犯罪的嚇阻效果。
強盜殺人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 行為人犯下強盜罪,並且同時犯有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使人受重傷等行為之一。
- 行為人對強盜罪和相結合之罪都具有故意。
- 犯罪的順序不影響成罪。只要行為人利用強盜罪的時機,而故意犯下刑法第332條所列舉的其他犯罪,或是以刑法第332條所列舉的犯罪為實施強盜行為的方法,即可成立強盜殺人罪。不論兩罪的實施先後順序,只要兩罪在時間和地點上有密切關聯性,即使不是經過事先計畫,也會成立強盜殺人罪。
- 相結合的罪既遂即成立強盜殺人罪。不論強盜罪是否既遂,只要相結合的罪已達既遂,即可成立強盜殺人罪。然而,如果相結合的罪只是未遂,即使強盜行為已經既遂,因為刑法第332條並沒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所以不會成立強盜殺人罪。
刑法 第 332 條
-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