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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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公眾罪罪是指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的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行主要針對那些以言語或行為威脅公眾安全的人。

以下是成立恐嚇公眾罪的要件:
一、對象是「公眾」:恐嚇的對象必須是不特定或多數人,而非特定的個人。
二、恐嚇內容為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情:恐嚇的內容僅限於對生命、身體或財產的威脅,而不包括自由和名譽。
三、達到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的程度:恐嚇行為必須對公共安全秩序造成具體的危害,例如引起社會騷動或民眾的恐慌不安。
四、與行為人是否實際要動手實行加害內容無關:恐嚇公眾罪的成立與行為人是否真的打算實現恐嚇內容無關,只要造成公眾的騷動不安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恐嚇公眾罪的適用範圍主要是針對那些以言語或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的情況,而不論行為人是否有實際的意圖執行恐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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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公眾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客觀要件:
    • 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
    • 行為人之行為致生危害於公安。
  • 主觀要件:
    • 行為人具有恐嚇公眾之故意。
恐嚇公眾罪的「公眾」是指不特定或多數人。因此,如果行為人僅對特定人或少數人為恐嚇行為,則不構成恐嚇公眾罪,而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公眾罪的加害內容可以是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任何事。例如,行為人揚言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在捷運上隨機殺人、或在學校發動槍擊等,都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

恐嚇公眾罪的危害於公安是指行為人之行為足以引起公眾的不安、恐慌、或恐懼。例如,行為人揚言在特定時間、地點進行恐怖攻擊,可能會導致公眾對公共安全產生擔憂,進而影響社會秩序。

恐嚇公眾罪的處罰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實務上,恐嚇公眾罪常見的例子包括:
  • 在網路上散布謠言,指稱某地將發生恐怖攻擊。
  • 在公共場合揚言要傷害他人。
  • 在學校揚言要發動槍擊。
如果您遇到恐嚇公眾的行為,應立即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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