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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公眾罪罪是指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的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行主要針對那些以言語或行為威脅公眾安全的人。
以下是成立恐嚇公眾罪的要件:
一、對象是「公眾」:恐嚇的對象必須是不特定或多數人,而非特定的個人。
二、恐嚇內容為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情:恐嚇的內容僅限於對生命、身體或財產的威脅,而不包括自由和名譽。
三、達到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的程度:恐嚇行為必須對公共安全秩序造成具體的危害,例如引起社會騷動或民眾的恐慌不安。
四、與行為人是否實際要動手實行加害內容無關:恐嚇公眾罪的成立與行為人是否真的打算實現恐嚇內容無關,只要造成公眾的騷動不安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恐嚇公眾罪的適用範圍主要是針對那些以言語或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的情況,而不論行為人是否有實際的意圖執行恐嚇內容。
以下是成立恐嚇公眾罪的要件:
一、對象是「公眾」:恐嚇的對象必須是不特定或多數人,而非特定的個人。
二、恐嚇內容為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情:恐嚇的內容僅限於對生命、身體或財產的威脅,而不包括自由和名譽。
三、達到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的程度:恐嚇行為必須對公共安全秩序造成具體的危害,例如引起社會騷動或民眾的恐慌不安。
四、與行為人是否實際要動手實行加害內容無關:恐嚇公眾罪的成立與行為人是否真的打算實現恐嚇內容無關,只要造成公眾的騷動不安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恐嚇公眾罪的適用範圍主要是針對那些以言語或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的情況,而不論行為人是否有實際的意圖執行恐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