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罪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詢問
枉法裁判罪的客體是司法公正。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的行為。枉法是指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或仲裁,質言之,即指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而言。

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是:
  • 客觀要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枉法之裁判或仲裁的行為。
  • 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構成犯罪,仍然故意實施。
枉法裁判罪的刑罰是: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裁判罪的量刑,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依照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進行量刑。

枉法裁判罪的量刑考量因素包括:
  • 裁判或仲裁的性質與重要性。
  • 裁判或仲裁的影響範圍。
  • 裁判或仲裁的違法程度。
  • 行為人的主觀惡性。
枉法裁判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對司法公正造成了嚴重危害。因此,對於枉法裁判罪的行為人,應嚴懲不貸,以維護司法公正。

刑法 第 124 條
  1.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

Ellsworth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詢問
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99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情況,處以不同程度的刑罰。具體刑罰如下: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決的情況,也會受到相應的刑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裁判罪的存在是為了維護司法正義和法律權威,確保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遵守事實和法律的原則,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留言

最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