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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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的客體是司法公正。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的行為。枉法是指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或仲裁,質言之,即指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而言。
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是:
枉法裁判罪的量刑考量因素包括:
刑法 第 124 條
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是:
- 客觀要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枉法之裁判或仲裁的行為。
- 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構成犯罪,仍然故意實施。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裁判罪的量刑考量因素包括:
- 裁判或仲裁的性質與重要性。
- 裁判或仲裁的影響範圍。
- 裁判或仲裁的違法程度。
- 行為人的主觀惡性。
刑法 第 124 條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