穎
穎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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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立法理念在於,維護婚姻制度的穩定和家庭關係的和諧。婚姻制度是社會的重要制度,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妨害婚姻及家庭的行為,會對婚姻制度和家庭關係造成破壞,因此需要予以嚴厲懲治。
各罪之要件
刑法罪章的名稱,包括刑法
刑法 第 237 條 重婚罪
各罪之要件
- 重婚罪(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詐術結婚罪(第238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罪(第240條):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略誘罪(第241條):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方法,將未成年人略誘出境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第242條):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而使其出境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第243條):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甲有妻子乙,但又與丙結婚,構成重婚罪。
- 丁以虛假的身份信息與戊結婚,導致戊無法與原配離婚,構成詐術結婚罪。
- 己以金錢誘使未成年人小弟離開父母,構成和誘罪。
- 庚強行將未成年人小妹帶出國,構成略誘罪。
- 辛收受被略誘人小妹的父母的賄賂,使小妹得以出國,構成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 壬收受被略誘人小妹的賄賂,將小妹藏匿起來,使其無法回國,構成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
刑法罪章的名稱,包括刑法
- 第237條 重婚罪
- 第238條 詐術結婚罪
- 第240條 和誘罪
- 第241條 略誘罪
- 第242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 第243條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
刑法 第 237 條 重婚罪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