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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是指在正式宣誓後說謊或作出被證明為不實的陳述,它是一種刑事罪行,因為證人宣誓過會說真話,而為了確保法庭的公信力,證人的證供必須可信。偽證罪的設立目的是為了確保司法權的正常運作,避免在證詞偏頗或被欺騙的情況下做出錯誤判決,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及當事人的權益。
偽證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偽證罪的告發時效與追訴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建議在遇到偽證情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 176-1 條
偽證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的身分必須是「證人、鑑定人及通譯」。
- 偽證罪是特別針對證人、鑑定人及通譯身分的刑事罪責,不包括被告的身分。
- 「故意虛偽陳述」跟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
- 行為人明知自己說出來的證詞與事實不符,或為了偏袒當事人而刻意說謊。
- 虛偽陳述的事項必須是會影響到法庭裁判結果的重要事項。
- 完成「供前或供後具結」程序。
- 具結是指法官或檢察官告知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作偽證的後果,並當庭朗誦後簽名的程序。
- 具結只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證時需要,警察訊問時不需要具結。
- 年齡未滿16歲及有精神障礙的人不能進行具結程序。
- 特定親屬關係的人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沒有事先提醒具備這些身分的證人,具結程序無效。
偽證罪的告發時效與追訴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建議在遇到偽證情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 176-1 條
-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