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
偉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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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證己罪是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承認自己犯罪,或為其他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不自證己罪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衍生的權利包括緘默權、拒絕證言權等等。
不自證己罪是保障被告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防止被告受到冤枉。被告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緘默權,即可以選擇是否陳述,也可以對不利於自己的陳述行使拒絕權。被告行使緘默權或拒絕權,不構成對法院認定事實的妨礙。
不自證己罪在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都得到了普遍承認。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直接保障刑事被告擁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
不自證己罪的基本內涵包括:
不自證己罪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防止被告因受到威脅、利誘等而被迫承認自己犯罪,從而維護被告的訴訟地位和合法權益。
不自證己罪在各國刑事訴訟法中都有明文規定。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直接保障刑事被告擁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在英國,1967年《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被告不得被迫承認自己犯罪。
在臺灣,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在審判中不得被強迫陳述,即使經過宣誓或具結亦同。第96條規定,被告在偵查中得保持緘默,並無拒絕證言之義務。
不自證己罪的具體內容包括:
不自證己罪是保障被告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防止被告受到冤枉。被告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緘默權,即可以選擇是否陳述,也可以對不利於自己的陳述行使拒絕權。被告行使緘默權或拒絕權,不構成對法院認定事實的妨礙。
不自證己罪在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都得到了普遍承認。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直接保障刑事被告擁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
不自證己罪的基本內涵包括:
- 不被強迫承認自己犯罪:被告不得被強迫承認自己犯罪,包括口頭承認、書面承認、指認犯罪現場等。
- 不被強迫為其他對自己不利的陳述:被告不得被強迫為其他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包括提供證據、回答問題等。
不自證己罪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防止被告因受到威脅、利誘等而被迫承認自己犯罪,從而維護被告的訴訟地位和合法權益。
不自證己罪在各國刑事訴訟法中都有明文規定。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直接保障刑事被告擁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在英國,1967年《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被告不得被迫承認自己犯罪。
在臺灣,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在審判中不得被強迫陳述,即使經過宣誓或具結亦同。第96條規定,被告在偵查中得保持緘默,並無拒絕證言之義務。
不自證己罪的具體內容包括:
- 被告無須證明自己無罪。
- 被告無須回答任何對自己不利的提問。
- 被告無須接受任何對自己不利的測謊或其他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