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罪

樺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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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毒品罪,是指在沒有正當理由下,持有毒品或其製品的行為。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的犯罪行為之一,依該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人主觀上有持有毒品的故意;
  • 客觀上有持有毒品的行為;
  • 持有毒品的行為,沒有正當理由。
其中,「正當理由」是指持有毒品具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正當性。例如,醫師為醫療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警察依法查扣毒品後暫時保管,均屬正當理由。

持有毒品罪的處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持有毒品的數量達到一定標準,則可以處以更重的刑罰。例如,持有第二級毒品超過5公克,或持有第三級毒品超過10公克,則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罪與施用毒品罪,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持有毒品罪是指持有毒品或其製品的行為,而施用毒品罪是指使用毒品或其製品的行為。

在司法實務上,持有毒品罪與施用毒品罪常常會發生競合的問題。如果行為人同時持有毒品和施用毒品,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4條規定,應擇一處罰。例如,行為人持有第二級毒品1公克,並當場施用,則應處持有毒品罪,而非施用毒品罪。
 

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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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 條
  1.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5.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6.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7.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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