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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的規定的聚眾賭博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並意圖營利的行為。
以下是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總結來說,聚眾賭博罪的成立需要具備賭博行為、在公共場所進行賭博以及有賭博財物的要件。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將面臨刑法的處罰。
以下是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 須有賭博行為:賭博是指使用偶然的事實來決定輸贏的結果,行為必須具有射倖性,也就是不確定性和偶然性。
- 須在公共場所賭博:賭博行為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進行,以防止社會風氣不良。
- 須有賭博財物:行為人必須以金錢或其他有價物品作為賭博輸贏該付出的代價。
總結來說,聚眾賭博罪的成立需要具備賭博行為、在公共場所進行賭博以及有賭博財物的要件。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將面臨刑法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