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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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是指在道路上或其他公眾通行場所,故意或過失損壞或壅塞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式妨礙交通,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行為態樣包括:
  • 損壞或壅塞交通設施
  • 以其他危險方式妨礙交通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人必須在道路上或其他公眾通行場所實施行為
  • 行為人必須故意或過失實施行為
  • 行為人實施行為的結果必須是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處罰包括:
  •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輕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如果您涉嫌此罪,請務必諮詢律師,以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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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條規定了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內容。根據該條款,以下行為將被視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1.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根據刑法第185條的規定,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處罰如下:
  • 若損壞或壅塞公眾往來設備或造成往來危險,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若因此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將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導致他人重傷,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85條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是指特定的犯罪行為,並且有特定的構成要件。該罪行的目的是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的安全。

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乃指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如必欲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

刑法 第 185 條
  1.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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