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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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居罪是指擅自侵入他人的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隻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的規定,侵入住居罪的行為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刑法上住居的定義:
刑法第306 條
刑法上住居的定義:
- 住居包括有人居住中的住宅和無人居住中的建築物,以及與之相連的土地。
- 在都會中,樓梯間雖然是供住戶通行之用,但也屬於住宅的一部分。
- 原則上,未經住戶或有管理權的人的允許而進入就屬於擅自侵入。
- 如果有正當理由,可能不算擅自侵入,但正當理由需要綜合判斷進入建築的目的、有無急迫的必要性以及被侵入者的受害程度。
- 合法進入但不依指示離開也會觸法:
- 即使是合法進入屬於他人的空間,但不依住戶或管理權人的指示離去,也構成侵入住居罪。
- 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罪:
- 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罪,需要由受害者提出告訴,才會進入司法程序。如果受害者沒有提出告訴,法院就不會接受這個案子。
刑法第306 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隻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