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登載不實罪

涵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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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登載不實罪,是指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登載不實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客觀要件:
    • 從事業務之人。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主觀要件:
    • 故意。
業務登載不實罪的「從事業務之人」,是指在行使職務或業務過程中,製作文書之人。例如,公司負責人、公務員、醫師、會計師等。

業務登載不實罪的「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是指行為人明知所登載之事項與事實不符。

業務登載不實罪的「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指行為人於行使職務或業務過程中,製作之文書。例如,公司營業報告、公務員公文、醫師診斷證明書、會計師報表等。

業務登載不實罪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指行為人之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之權利或利益造成損害。例如,公司營業報告虛增營收,使投資人誤信公司財務狀況良好,進而投資;公務員公文偽造簽名,使公文失去效力;醫師診斷證明書虛假,使患者誤信病情嚴重,進而接受不必要之醫療;會計師報表造假,使投資人誤信公司財務狀況健全,進而投資。

業務登載不實罪的未遂犯亦罰之。

業務登載不實罪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利益的重要法律規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行使職務或業務過程中,製作虛假文書,以損害公眾或他人之權利或利益。

在臺灣,業務登載不實罪的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業務登載不實罪的行為人造成重大影響,例如導致公眾或他人之重大損害,則可能被判處更重的刑罰。

以下是一些業務登載不實罪的例子:
  • 公司負責人虛增營收,使投資人誤信公司財務狀況良好,進而投資。
  • 公務員公文偽造簽名,使公文失去效力。
  • 醫師診斷證明書虛假,使患者誤信病情嚴重,進而接受不必要之醫療。
  • 會計師報表造假,使投資人誤信公司財務狀況健全,進而投資。

刑法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tw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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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登載不實罪是指從事業務的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在其業務上作成的文書中登載該不實事項,並且這些不實的登載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犯有業務登載不實罪的人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以下是有關業務登載不實罪的一些重要資訊:

法條規定: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受到刑法的處罰[1]。
解釋:
  • 從事業務之人指的是從事某職業事務的人,例如工商業人員、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
  •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指從事業務的人在其業務上製作的文書。
  • 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指的是明知該事項不真實,卻故意在文書中登載該不實事項。
例子:
  • 例如,在一些會議紀錄中,如果明知會議根本沒有召開或出席人數不符合契約要求,卻故意製作與事實不符的會議紀錄並加上自己的名字和簽名,這就屬於業務登載不實罪的行為。
如果被發現犯有業務登載不實罪,將面臨刑事責任和相應的刑罰。因此,建議從事業務的人要遵守法律規定,不要故意登載不實的事項,以免觸犯刑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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