彥
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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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無故係指行為人並無正當理由或權利,而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係指以電磁方式儲存之資訊,包括文字、圖像、聲音、影像等。
致生損害
致生損害係指行為人之行為,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利益受損。
處罰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例子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為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
相關法條
構成要件
- 行為:取得、刪除或變更
- 客體: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主觀:無故
- 結果: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無故係指行為人並無正當理由或權利,而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係指以電磁方式儲存之資訊,包括文字、圖像、聲音、影像等。
致生損害
致生損害係指行為人之行為,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利益受損。
處罰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例子
- 甲在未經乙同意下,擅自刪除乙電腦中的客戶資料,致乙無法繼續經營業務,則甲可能構成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 丙在離職時,擅自刪除公司電腦中的營業秘密,則丙可能構成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為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