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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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 行為:取得、刪除或變更
  • 客體: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主觀:無故
  • 結果: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無故
無故係指行為人並無正當理由或權利,而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係指以電磁方式儲存之資訊,包括文字、圖像、聲音、影像等。

致生損害
致生損害係指行為人之行為,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利益受損。

處罰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例子
  • 甲在未經乙同意下,擅自刪除乙電腦中的客戶資料,致乙無法繼續經營業務,則甲可能構成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 丙在離職時,擅自刪除公司電腦中的營業秘密,則丙可能構成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注意事項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為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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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359 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的電磁紀錄,是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的方式所製成,而可以供電腦處理的紀錄(刑法第10條第6款)。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規定於刑法第359條,是指無正當理由且故意刪除電磁紀錄,並因而導致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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