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
柏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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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交罪是指故意破壞或侮辱外國的行為,對於友邦元首或派駐中華民國的外國代表犯下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的人,其刑罰可以加重至原刑的三分之一。此外,在外國交戰期間,違背政府對中立的命令的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的罰金。而公然損壞、移除或污辱外國的國旗或國徽的行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妨害國交罪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的外交關係和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這些罪行的判斷標準包括行為人的故意、行為對外國的影響以及行為人與外國代表的關聯等因素。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第 116 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種犯罪必須是外國政府請求我國追訴犯罪,我國才會依上開規定對行為人所為之妨害國交犯行進行追訴。
妨害國交罪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的外交關係和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這些罪行的判斷標準包括行為人的故意、行為對外國的影響以及行為人與外國代表的關聯等因素。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第 116 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種犯罪必須是外國政府請求我國追訴犯罪,我國才會依上開規定對行為人所為之妨害國交犯行進行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