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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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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念:
刑法第213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禁止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故意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進而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這是為了保護公文書的真實性與可靠性,以確保公眾和他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法條解說:
刑法第213條規定了對於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並故意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的刑罰。
- 公務員(Public Officer): 一般指在政府機構、公共部門或其他政府機構中從事職業活動的人員。
- 公文書(Official Document): 由政府機構、公共部門或其他政府機構製作、維護的文件,通常涉及官方事務、紀錄和通信。
- 明知不實之事項(Knowingly False Information): 公務員在登載公文書時,明確知道所記載的內容不符合事實。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Likely to Cause Harm to Public or Others): 公文書中的不實內容可能對公眾或他人的權益造成實際損害。
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不論相關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縱使是非被害人提出「告發」,檢察官也必須依法偵查追究。
要件:
- 公務員的行為:只有公務員在其職務上的工作中登載不實事項時,才能適用該法條。
- 明知不實之事項:公務員必須明確知道所記載的內容不符合事實,而故意登載不實內容。
-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該不實事項必須登載於公務員職務範圍內的公文書中。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該不實事項的登載可能對公眾或他人的權益造成實際損害。
- 如果一名政府官員明知一項計劃違反法律,但故意在計劃文件中將其描述為合法且符合標準,以獲取批准,這可能構成刑法第213條所規定的犯罪。
- 若一名公務員故意在證明文件中謊稱某人已經通過特定的資格考試,以幫助該人獲得某個職位,而事實上他並未通過考試,這可能觸犯刑法第213條。
- 公務員故意將不實事項記載於公文書中,以騙取公款。
- 公務員故意將不實事項記載於公文書中,以逃避責任。
- 公務員故意將不實事項記載於公文書中,以損害他人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