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自訴案件?與公訴有什麼不同?

Shopee 廣告輪播
M

Myron

Guest
刑事訴訟制度中,刑事案件的追訴方式主要分為「公訴」與「自訴」兩大類。這兩種訴訟類型在啟動主體、程序設計及法律效果上存在顯著差異,反映了刑事司法對於不同性質犯罪的處理態度。

一、自訴案件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自訴案件,顧名思義,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特定主體,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這種訴訟模式賦予被害人主動追訴犯罪的權利,而非完全仰賴國家機關(即檢察機關)介入。其法律依據主要見於《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至第343條,該法明確規定了自訴的適用範圍、程序及相關限制。
自訴案件通常適用於社會危害性較低、個人權益受損為主的輕微犯罪,且多數具有「告訴乃論」的性質。所謂「告訴乃論」,意指該罪行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得以追訴;若被害人不願告訴,則國家不得主動介入。自訴正是這種原則的延伸,允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無需經過檢察官的公訴程序。

二、自訴案件的特點與常見類型
自訴案件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
  1. 提起主體為被害人:自訴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的監護人)提起,無需檢察官介入。
  2. 適用範圍有限:並非所有刑事案件皆可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自訴僅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或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
  3. 程序相對簡化:自訴案件通常涉及輕微犯罪,法院審理時可適用簡易程序(如《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4. 撤回權利:自訴人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且撤回後不得再行提起(《刑事訴訟法》第326條)。
常見的自訴案件類型包括:
  • 妨害名譽罪(《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10條誹謗):例如他人公開辱罵或散布謠言損害名譽。
  •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第336條):如他人侵占自己交付的財物。
  •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如因過失造成他人輕傷。 這些案件多屬個人權益受損,且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因此法律允許被害人自行決定是否追訴。
三、公訴案件的定義與特性
公訴案件是由國家檢察機關代表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在偵查犯罪後,若認為有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訴條件,即應提起公訴。公訴的核心在於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因此適用於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尤其是社會危害性較高的犯罪。
公訴案件的特點包括:
  1. 提起主體為檢察官:由國家機關主導,個人無權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訴。
  2. 適用範圍廣泛:涵蓋所有「非告訴乃論之罪」及部分「告訴乃論之罪」(若被害人已告訴)。
  3. 程序嚴謹:公訴案件通常需經完整偵查與審判程序,特別是重罪案件(如殺人、搶劫)。
  4. 不可撤回:一旦檢察官提起公訴,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原則上不得撤回,案件由法院依法審理。
四、自訴與公訴的主要區別
自訴與公訴的差異可以從多個面向進行比較:
  1. 追訴主體
    • 自訴: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提起。
    • 公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
  2. 適用罪名
    • 自訴:僅限於告訴乃論之罪,如妨害名譽、過失傷害等輕罪。
    • 公訴:涵蓋所有刑事犯罪,包括重大犯罪(如故意殺人、強盜)及部分告訴乃論之罪(若被害人已告訴)。
  3. 啟動條件
    • 自訴:被害人需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起(《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屬告訴期間的限制。
    • 公訴:由檢察官依職權偵查,無需被害人主動告訴(除告訴乃論之罪外),追訴時效依《刑法》第80條計算。
  4. 程序自主性
    • 自訴:自訴人可自由撤回訴訟,反映個人意願的主導性。
    • 公訴:訴訟由國家主導,被害人無權撤回,體現公共利益優先。
  5. 法律效果
    • 自訴:若自訴被駁回或撤回,同一案件不得再行提起自訴或公訴(除非有新事證)。
    • 公訴:檢察官敗訴後可上訴,且不影響後續追訴權(視案件情況而定)。
五、自訴與公訴在司法實務中的意義
自訴與公訴的分工反映了刑事司法的雙重功能:一方面維護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保障個人權利。自訴制度賦予被害人一定的司法參與權,特別適用於個人糾紛性質的案件。例如,當某人因被辱罵而提起妨害名譽自訴時,其目的是維護個人名譽,而非期待國家動用大量資源追訴。然而,自訴的限制(例如告訴期間、證據蒐集難度)也意味著被害人需自行承擔訴訟風險。

相對地,公訴制度強調國家對犯罪的控制權,適用於社會危害性較高的案件。例如,故意殺人案若由被害人家屬自訴,不僅程序繁瑣,且難以實現公平正義,因此必須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以確保司法資源的有效運用。

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是刑事訴訟制度中並存的兩種追訴模式,各有其適用場景與功能。自訴以被害人為主體,適用於輕微、個人化的告訴乃論之罪,體現了司法對個人意願的尊重;公訴則以國家為主導,涵蓋範圍廣泛,著重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兩者的區別在於主體、範圍、程序及目的的不同,但在實務中互為補充,共同構建了多元化的刑事司法體系。

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的不同
比較項目自訴案件公訴案件
定義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至第343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提起主體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檢察官
適用罪名告訴乃論之罪(如妨害名譽、過失傷害、侵占)所有非告訴乃論之罪及部分告訴乃論之罪(若已告訴)
啟動條件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起(《刑事訴訟法》第323條)檢察官依職權偵查,無需被害人主動告訴(除告訴乃論之罪外)
程序特性可適用簡易程序、可撤回(《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程序嚴謹、不可撤回
時效6個月告訴期間依《刑法》第80條追訴時效
目的維護個人權益,適用於輕微犯罪維護公共利益,適用於社會危害性較高案件
 
Shopee 廣告輪播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