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7條 幫助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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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b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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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的立法理念在於區分幫助行為與直接實施或教唆行為的責任輕重,體現法律的公平性與彈性。該條文針對僅提供協助、而非主導或策劃違法行為者,給予減輕處罰的空間,旨在避免過度懲罰次要參與者,同時仍維持社會秩序的規範力度。這種設計也鼓勵幫助者主動坦承或悔改,以降低對社會的危害。

法條解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規定:「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這表示,若某人並非違法行為的主犯或教唆者,而僅在他人違反本法時提供協助,其處罰可酌情減輕。例如,幫助者可能面臨較低的罰鍰或較短的拘留期間。條文中的「得」字顯示減輕處罰並非強制,而是由裁決機關依個案情況判斷。

名詞解說
  1. 幫助:指以積極行為(如提供工具、資訊或便利條件)協助他人完成違反本法的行為,但不具主導性或教唆意圖。
  2. 違反本法之行為:指《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規定的違規行為,如擾亂公共秩序(第63條)、妨害風化(第81條)等。
  3. 減輕處罰:指在法定罰則範圍內降低處罰程度,例如將罰鍰從上限減至下限,或將拘留天數縮短。

要件
要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需滿足以下要件:
  1. 主觀要件:幫助者具有故意協助他人違法的意圖,但無教唆或主犯的意圖。
  2. 客觀要件:
    • 幫助行為實際發生,且對違法行為的實施提供了便利或支持。
    • 主要違法行為已由他人完成或著手實施。
  3. 裁量條件:裁決機關根據幫助者的角色、次要性質、悔意等,決定是否減輕處罰。

舉例
  1. 案例一:A計劃在公共場所鬧事,B幫忙提供擴音器,A違反第64條(喧嘩擾序),B因僅提供幫助,依第17條減輕罰鍰。
  2. 案例二:C散布謠言擾亂秩序(違反第63條),D提供假資訊供C使用,D被認定為幫助者,拘留天數從15天減至5天。
  3. 反例:若E主動策劃並提供工具給F違法,E的行為屬教唆(第16條),而非單純幫助,不適用第17條減輕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為幫助他人違法者提供了法律彈性,旨在平衡責任追究與寬容處理。透過減輕處罰的規定,法律不僅維護社會秩序,也給予次要參與者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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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st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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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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