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onner
Guest
(本條文有附件)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旨在維護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針對特定行業(特種工商業)在業務運作中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設立責任連帶機制。透過將營業負責人與代表人、受雇人或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連繫起來,強化法規執行力,確保相關行業在經營過程中符合社會規範,減少對公共秩序的危害。
法條解說
該條文分為兩項:
名詞解說
要件
要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需符合以下要件:
舉例
-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旨在維護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針對特定行業(特種工商業)在業務運作中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設立責任連帶機制。透過將營業負責人與代表人、受雇人或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連繫起來,強化法規執行力,確保相關行業在經營過程中符合社會規範,減少對公共秩序的危害。
法條解說
該條文分為兩項:
- 第一項:規定特種工商業的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若在業務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除了直接行為人受罰外,營業負責人亦可能一併受罰。這體現了「連帶責任」的原則,旨在督促負責人加強管理與監督。
- 第二項:明確「特種工商業」的定義,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相關的營業,其具體範圍由內政部訂定,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裁量權,以因應社會變遷與實際需要。
名詞解說
- 特種工商業:指涉及社會秩序或公序良俗的特定行業,例如娛樂場所、按摩店、電子遊戲場等,具體範圍由內政部公告。
- 營業負責人:通常指該行業登記的法定負責人或實際經營管理者。
- 業務上之行為:指與營業活動直接相關的行為,例如員工違規提供非法服務。
- 善良風俗: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與行為規範。
要件
要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需符合以下要件:
- 主體要件:行為人必須是特種工商業的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且違法行為與營業負責人有關。
- 行為要件:違法行為必須發生在業務執行過程中,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
- 行業要件:該營業必須屬於內政部定義的「特種工商業」範圍。
- 連帶要件:營業負責人未盡監督管理義務,或違法行為與其經營管理有直接關聯。
舉例
- 某電子遊戲場的員工擅自將合法機台改裝為賭博用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因該行為屬業務範圍內,負責人未妥善監督員工,經查證後,除員工受罰外,負責人亦被併罰。
- 某按摩店的受雇人提供違法特殊服務,經內政部認定該店屬特種工商業,負責人因未有效管理員工行為,同樣被連帶處罰。
- 某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違規販賣酒類予未成年人,負責人因未建立內部規範而一併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