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8條 特種工商業違規處罰與負責人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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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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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有附件)
  1.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2.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旨在維護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針對特定行業(特種工商業)在業務運作中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設立責任連帶機制。透過將營業負責人與代表人、受雇人或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連繫起來,強化法規執行力,確保相關行業在經營過程中符合社會規範,減少對公共秩序的危害。

法條解說
該條文分為兩項:
  1. 第一項:規定特種工商業的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若在業務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除了直接行為人受罰外,營業負責人亦可能一併受罰。這體現了「連帶責任」的原則,旨在督促負責人加強管理與監督。
  2. 第二項:明確「特種工商業」的定義,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相關的營業,其具體範圍由內政部訂定,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裁量權,以因應社會變遷與實際需要。

名詞解說
  • 特種工商業:指涉及社會秩序或公序良俗的特定行業,例如娛樂場所、按摩店、電子遊戲場等,具體範圍由內政部公告。
  • 營業負責人:通常指該行業登記的法定負責人或實際經營管理者。
  • 業務上之行為:指與營業活動直接相關的行為,例如員工違規提供非法服務。
  • 善良風俗: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與行為規範。

要件
要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需符合以下要件:
  1. 主體要件:行為人必須是特種工商業的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且違法行為與營業負責人有關。
  2. 行為要件:違法行為必須發生在業務執行過程中,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
  3. 行業要件:該營業必須屬於內政部定義的「特種工商業」範圍。
  4. 連帶要件:營業負責人未盡監督管理義務,或違法行為與其經營管理有直接關聯。

舉例
  1. 某電子遊戲場的員工擅自將合法機台改裝為賭博用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因該行為屬業務範圍內,負責人未妥善監督員工,經查證後,除員工受罰外,負責人亦被併罰。
  2. 某按摩店的受雇人提供違法特殊服務,經內政部認定該店屬特種工商業,負責人因未有效管理員工行為,同樣被連帶處罰。
  3. 某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違規販賣酒類予未成年人,負責人因未建立內部規範而一併受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透過連帶責任的設計,強化特種工商業的監管力度,促使負責人積極履行管理義務,從而維護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對於從事相關行業者而言,理解法條要件並建立合規機制,是避免法律風險的關鍵。
 

附件

  • 特種工商業範圍表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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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o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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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工商業範圍表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八一八一五七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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