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Verla
Guest
-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旨在規範罰鍰繳納的期限與方式,確保行政處罰的執行效率,同時兼顧被處罰人的經濟能力。透過設定明確的繳納期限(10日)與分期繳納的彈性機制,立法者希望平衡法規的強制力與人道考量,避免因經濟困難導致過度負擔,體現公平與彈性兼備的執法精神。
法條解說
本條文分為兩部分:
- 第一項:規定罰鍰須在裁處確定後的次日起10日內繳清,確立基本的繳納期限,促使被處罰人盡快履行義務。
- 第二項:若被處罰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立即繳納,可申請分期付款,期限最長為3個月。但若任一期未按時繳納,則從該期到期日算起,剩餘金額須一次繳清,失去分期權利。
名詞解說
- 裁處確定:指行政處罰決定不再接受異議或訴願,具法律效力。
- 翌日起十日:裁處確定後的次日為起算日,10天內須完成繳納。
- 分期完納:將罰鍰分成數期繳納,總期限不超過3個月。
- 經濟狀況:被處罰人的財務能力,作為是否准許分期的判斷依據。
- 遲誤一期:未在分期約定的某一期繳納期限內付款。
要件
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的罰鍰繳納規則,需符合以下要件:
- 裁處要件:罰鍰裁處已確定,進入執行階段。
- 期限要件:原則上須在裁處確定後10日內繳清。
- 分期要件:被處罰人需證明經濟困難,並獲准分期繳納,期限不超過3個月。
- 違約要件:分期中若有一期未繳,剩餘金額須於該期到期日一次繳清。
舉例
- 小明因違規被罰鍰新臺幣5,000元,裁處於3月1日確定,他須在3月11日前繳清。
- 小華被罰新臺幣2萬元,因收入有限申請分期,獲准分3個月每月繳6,667元。若第2期(5月1日)未繳,剩餘13,334元須在5月1日一次繳清。
- 小強罰鍰1萬元,未申請分期且逾期未繳,10日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