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2條 沒入物品的範圍與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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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d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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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2.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3.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旨在透過沒入制度,剝奪違法行為相關的財物,阻斷違法所得與工具的再利用,從而維護社會秩序。立法者針對不同性質的物品設立沒入條件,並強調「比例原則」,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相符,避免過度侵害財產權,體現執法公正性與必要性的平衡。

法條解說
本條文分為三部分,規範沒入的對象與條件:
  1. 第一項:列舉兩類必被沒入的物品:
    • 第一款:因違反本法所產生或獲得的物品(如違法所得),限於行為人所有。
    • 第二款:查禁物(如違禁品),不論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須沒入。
  2. 第二項:進一步說明第一款沒入物須為行為人所有;第二款查禁物則無此限制,均沒入。
  3. 第三項:供違反本法使用的物品(如工具),若屬行為人所有,得選擇性沒入,但需符合比例原則。

名詞解說
  • 沒入:行政機關將特定物品收歸國有的處罰措施。
  • 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指因違法行為產生的物品或收益,如非法販賣所得的現金。
  • 查禁物:法律明文禁止持有或流通的物品,如毒品、違禁武器。
  • 行為人所有:物品須登記或實際屬於違法者本人。
  • 比例原則:沒入的處罰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相稱。
  •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違法行為的工具,如用於噪音擾民的音響設備。

要件
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沒入規定,需符合以下要件:
  1. 第一款要件:物品是違反本法行為的產物或所得,且屬行為人所有。
  2. 第二款要件:物品屬查禁物,不問所有權歸屬。
  3. 第三款要件:物品為違法行為所用,且屬行為人所有,沒入時須符合比例原則。
  4. 程序要件:沒入須經行政機關裁處確定。

舉例
  1. 小明違規販賣盜版光碟,獲利5,000元,該款項屬其所有,被沒入(第一款)。
  2. 小華持有違禁毒品,雖非其所有(借用),仍被沒入(第二款)。
  3. 小強用自家音響製造噪音擾民,音響屬其所有,經評估危害程度後被沒入(第三款,符合比例原則)。
  4. 小芳租用設備違規經營,設備非其所有,未被沒入(第三款不適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透過沒入制度,有效剝奪違法相關財物,遏止社會秩序的破壞。對民眾而言,遵守法規並避免持有或使用違禁品,是保護個人財產的最佳方式,而比例原則的設計則確保執法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S

Stepha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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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3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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