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3條 沒入的適用條件與單獨沒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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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ole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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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規範沒入處罰的適用方式,旨在確保違法相關物品被有效剝奪,以維護社會秩序。立法者設計原則上將沒入與其他處罰併行宣告,但針對特定情況(如行為人逃逸或查禁物)允許單獨沒入,展現執法的靈活性與效率,同時避免因無法處罰行為人而放任違法物品繼續危害社會。

法條解說
本條文分為兩部分:
  1. 原則:沒入通常須與其他處罰(如罰鍰、拘留)一併宣告,作為綜合處罰的一部分。
  2. 例外: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可單獨宣告沒入:
    • 第一款:行為人被免除其他處罰(如罰鍰或拘留)。
    • 第二款:行為人逃逸,無法施以其他處罰。
    • 第三款:涉及查禁物(如違禁品),因其本身危害性需立即沒入。

名詞解說
  • 沒入:行政機關將違法相關物品收歸國有的處罰措施。
  • 併宣告:沒入與其他處罰同時裁定並宣布。
  • 單獨宣告:僅執行沒入,不附加其他處罰。
  • 免除其他處罰:因特定理由(如初犯或輕微情節)不施以罰鍰、拘留等。
  • 行為人逃逸:違法者逃離現場或無法追查其下落。
  • 查禁物:法律禁止持有或流通的物品,如毒品、非法武器。

要件
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沒入規定,需符合以下要件:
  1. 原則要件:沒入通常與其他處罰(如罰鍰、拘留)併行宣告,物品須符合第22條沒入條件。
  2. 例外要件:單獨宣告沒入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行為人被免除其他處罰。
    • 行為人逃逸,無法執行其他處罰。
    • 物品為查禁物,具有立即沒入的必要性。
  3. 程序要件:沒入裁處須由行政機關依法執行並宣告。

舉例
  1. 小明違規占道販賣,裁處罰鍰5,000元並沒入攤位桌椅(併宣告)。
  2. 小華初次噪音擾民,免除罰鍰,但其音響被單獨沒入(第一款)。
  3. 小強非法販賣盜版光碟後逃逸,現場光碟被單獨沒入(第二款)。
  4. 警方查獲毒品,持有人不詳,毒品作為查禁物被單獨沒入(第三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為沒入處罰提供明確框架,無論是與其他處罰併行還是單獨執行,皆旨在有效剝奪違法物品,保障社會安全。對民眾而言,遵守法規是避免財物損失的最佳途徑,而條文的彈性設計也確保執法能在特殊情況下迅速應對。
 
T

Tess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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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3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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