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4條 數行為處罰、一行為加重與從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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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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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2.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同時避免對違規行為的過度處罰。該條文旨在平衡行政效率與公平性,針對多次違反同一法規或單一行為產生多重結果的情形,設定明確的處罰原則,避免重複處罰或處罰失當,體現比例原則與法律明確性。

法條解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規定了違反本法的行為處罰方式,分為兩大原則:
  1. 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有例外:若多個違規行為在警察機關通知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一條款,則視為單一行為,只能處罰一次,並可加重處罰。
  2. 一行為多結果的處理:若單一行為導致多個違規結果,依最重的結果處罰;若違反同一條款,則從重處罰。
這條文的核心在於避免對同一行為重複處罰,同時確保處罰與行為的嚴重性相符。

名詞解說
  • 數行為:指行為人在不同時間或場合,多次實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
  • 一行為:指行為人在單一時間點或連續動作中完成的單一違規行為。
  • 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指警方正式告知違規行為的方式,作為處罰計算的時間分界點。
  • 從一重處罰:當單一行為造成多個結果時,選擇最重的結果作為處罰依據。
  • 從重處罰:在法定範圍內加重處罰,以反映行為的嚴重性或多次違規的累積效果。

要件分析
  1. 數行為分別處罰的要件:
    • 行為人實施多個獨立違規行為。
    • 各行為發生在通知送達或逕行通知之後。
  2. 以一行為論的要件:
    • 多次違規行為發生在通知前。
    • 違反的是同一條款規定。
  3. 一行為多結果的要件:
    • 單一行為引發多個違規後果。
    • 後果嚴重性不同,需選擇最重者處罰。
  4. 從重處罰的要件:
    • 行為違反同一條款,且具有加重情節(如累犯或影響重大)。

舉例
  1. 數行為分別處罰:
    • 某人在3月1日和3月5日分別在公共場所酗酒鬧事,警方於3月6日送達通知單,因兩次行為分屬不同時間且通知前未重疊,應分別處罰。
  2. 以一行為論並加重處罰:
    • 某人在3月1日連續多次在公園酗酒鬧事,警方當天尚未通知,因違反同一條款(第63條),視為單一行為,可加重處罰。
  3. 一行為多結果從一重處罰:
    • 某人偷窺他人隱私(第89條),同時引發公共騷動(第63條),因偷窺處罰較重(拘留或罰鍰),從一重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透過明確的處罰原則,確保行政機關在執法時兼顧效率與公平,避免過度處罰或執法漏洞。理解其立法理念與適用要件,不僅有助於民眾遵守法規,也能提升對社會秩序維護機制的信任。若對具體案例或法條適用有疑問,建議進一步查閱相關判例或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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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d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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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4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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