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9條 情節可憫恕減免處罰規定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G

Gwen

Guest
  1.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2.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的立法理念在於體現法律的寬容與人性化精神,針對情節特殊、可憫恕的違規行為,賦予執法機關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裁量權。此條文旨在避免過度嚴苛的懲罰,鼓勵執法考慮個案的特殊背景,實現社會秩序維護與公平正義的平衡。

法條解說
第29條分為兩項規定:
  1. 第一項: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情節「可憫恕」,執法機關可減輕或免除處罰。「可憫恕」指行為背後有值得同情或體諒的特殊情況,具體由執法單位裁量。
  2. 第二項:即使行為依其他法令已加重或減輕處罰,仍可根據第一項的「可憫恕」標準進一步減輕處罰,顯示本條的適用具有優先性與彈性。
條文重點在於「情節可憫恕」作為減免前提,強調個案正義,而非一律懲罰。

名詞解說
  1. 情節可憫恕:違規行為的背景或動機具特殊性,值得同情或理解。
  2. 減輕處罰:降低原定處罰的強度,如減少罰鍰或拘留天數。
  3. 免除處罰:完全免去違規行為的懲罰責任。
  4. 依法令加重:依其他法規(如第26條再犯加重)增加處罰。
  5. 依法令減輕:依其他法規(如第27條自首減輕)減少處罰。

要件
適用第29條需滿足以下條件:
  1. 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
  2. 違規行為的情節經審酌後被認定為「可憫恕」。
  3. 執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減輕或免除處罰。
  4. 若已依其他法令加重或減輕,仍可進一步依本條減輕(不影響第二項適用)。

舉例
  1. 案例一:某人因經濟困難擅自擺攤(違規經營),情節可憫恕,原本應罰鍰1萬元,執法單位減輕為5千元。
  2. 案例二:某店家因噪音違規,但因急需照顧病患而開啟設備(情節可憫恕),原本應拘留3日,執法單位免除處罰。
  3. 案例三:某人因再犯被加重罰鍰至2萬元(依第26條),但因違規是為救急(可憫恕),依第29條第二項減輕為1萬元。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以「情節可憫恕」為核心,賦予執法機關彈性裁量空間,讓處罰更貼近人性與正義。無論是否已依其他法令調整處罰,此條文皆提供減免可能性,體現法律的溫情面向。
 
P

Payton

Guest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9 條
1.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 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 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 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 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 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 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 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留言
K

Kenny

Guest

法條​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 60 條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留言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