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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en
Guest
-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的立法理念在於體現法律的寬容與人性化精神,針對情節特殊、可憫恕的違規行為,賦予執法機關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裁量權。此條文旨在避免過度嚴苛的懲罰,鼓勵執法考慮個案的特殊背景,實現社會秩序維護與公平正義的平衡。
法條解說
第29條分為兩項規定:
- 第一項: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情節「可憫恕」,執法機關可減輕或免除處罰。「可憫恕」指行為背後有值得同情或體諒的特殊情況,具體由執法單位裁量。
- 第二項:即使行為依其他法令已加重或減輕處罰,仍可根據第一項的「可憫恕」標準進一步減輕處罰,顯示本條的適用具有優先性與彈性。
名詞解說
- 情節可憫恕:違規行為的背景或動機具特殊性,值得同情或理解。
- 減輕處罰:降低原定處罰的強度,如減少罰鍰或拘留天數。
- 免除處罰:完全免去違規行為的懲罰責任。
- 依法令加重:依其他法規(如第26條再犯加重)增加處罰。
- 依法令減輕:依其他法規(如第27條自首減輕)減少處罰。
要件
適用第29條需滿足以下條件:
- 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
- 違規行為的情節經審酌後被認定為「可憫恕」。
- 執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減輕或免除處罰。
- 若已依其他法令加重或減輕,仍可進一步依本條減輕(不影響第二項適用)。
舉例
- 案例一:某人因經濟困難擅自擺攤(違規經營),情節可憫恕,原本應罰鍰1萬元,執法單位減輕為5千元。
- 案例二:某店家因噪音違規,但因急需照顧病患而開啟設備(情節可憫恕),原本應拘留3日,執法單位免除處罰。
- 案例三:某人因再犯被加重罰鍰至2萬元(依第26條),但因違規是為救急(可憫恕),依第29條第二項減輕為1萬元。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以「情節可憫恕」為核心,賦予執法機關彈性裁量空間,讓處罰更貼近人性與正義。無論是否已依其他法令調整處罰,此條文皆提供減免可能性,體現法律的溫情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