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1條 訊問與處罰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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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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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2.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旨在設定違法行為的追訴時效,限制警察機關及法院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處理期限。其立法目的是保障行為人的權益,避免無限期追責,同時促進執法效率,確保社會秩序維護的及時性與合理性。

法條解說
第31條規定,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超過兩個月,警察機關不得進行訊問或處罰,也不得將案件移送法院。時效起算點為行為成立之日,若行為具有連續性或繼續性,則從行為結束之日起算。此條文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時效限制,防止執法機關對過舊案件的追溯。

名詞解說
  1. 追訴時效:法律規定的執法機關可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或處罰的有效期限。
  2. 訊問:警察機關對行為人進行詢問以查明事實的程序。
  3. 行為成立之日:違法行為完成或產生法律效果的日期。
  4. 連續之狀態:違法行為在一段時間內多次發生且相互關聯,例如連續噪音擾民。
  5. 繼續之狀態:違法行為持續存在未中斷,例如長期占用公共空間。

要件
根據第31條,適用此條文需滿足以下要件:
  1. 時間超過兩個月:從行為成立或終了之日起算,已逾兩個月。
  2. 行為性質明確:須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的違法行為。
  3. 起算點判斷:若為單一行為,以成立之日為準;若為連續或繼續行為,以終了之日為準。
  4. 執法限制: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或移送法院。

舉例
  1. 某甲於2025年1月1日擅自張貼廣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若警察機關於2025年3月2日才發現並欲處理,因已超過兩個月,無法進行處罰。
  2. 某乙自2025年1月1日起連續三個月噪音擾鄰,行為於3月31日結束。若警察機關於6月1日調查,因自行為終了(3月31日)起已逾兩個月,時效已過,無法處罰。
  3. 甲在公園內違規擺攤,警察機關3個月後才發現,因已超過2個月時效,無法再對其處罰。
  4. 乙長期非法張貼廣告,直到第3個月才停止,因為行為持續,時效從停止日開始計算,仍可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透過時效規範,平衡了執法權力與行為人權益,確保違法行為的處理具有時效性與正當性。理解此條文的起算方式與適用條件,有助於民眾在面對相關爭議時,判斷自身權利是否受保障,並適時採取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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