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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ma
Guest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4條旨在規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發生的違法行為的管轄權。其立法目的是確保即使違法行為發生於國境之外,仍能依據船艦或航空器的本籍地、出發地或停泊地進行有效管轄,維護社會秩序並保障國家司法權的延伸適用。
法條解說
第34條規定,若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船艦的本籍地、航空器的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此條文針對特殊場域的違法行為,提供了多重管轄選擇,以確保執法與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
名詞解說
- 中華民國領域外:指中華民國領土、領海及領空以外的地區,例如公海或外國領土。
- 中華民國船艦:註冊於中華民國的船舶,受其法律管轄。
- 航空器:註冊於中華民國的飛機,包括民航機或軍用機。
- 本籍地:船艦註冊登記的港口所在地。
- 出發地:航空器起飛的起始地點。
- 停泊地:行為發生後船艦或航空器停靠的地點。
要件
根據第34條,適用此條文需滿足以下要件:
- 行為地點:違法行為發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
- 行為性質:須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
- 管轄地明確: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須可確認。
- 機關資格:管轄權屬於相關地點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
舉例
- 某甲在公海上的一艘中華民國籍貨輪內違規鬧事,該船本籍地在基隆,行為後停靠高雄。依第34條,基隆或高雄的地方法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 某乙在一架從臺北飛往日本的中華民國籍飛機上違反本法,飛機於東京降落後返回臺北。臺北(出發地)或東京返程後的停泊地(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地方法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 某丙在一艘中華民國籍遊艇於國際水域違規排放垃圾,本籍地在臺南,行為後停靠臺中。臺南或臺中的地方法院或警察機關可管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4條透過明確的域外管轄規定,確保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發生的違法行為不因地域限制而無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