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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5條旨在明確警察機關在違反本法案件中的管轄權分工,確保執法範圍與地域管理相符。其立法目的在於提升執法效率,特別針對偏遠地區或專業領域,透過授權或核准機制靈活調整管轄權,以有效維護社會秩序並適應不同地域與專業需求。
法條解說
第35條規定,警察局及其分局對轄區內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具有管轄權。在交通不便的廣大地區,上級警察機關可授權警察所或分駐所行使管轄權。此外,專業警察機關經內政部核准後,也可對其管轄區域內的案件行使管轄權。此條文兼顧地域性與專業性,確保執法無死角。
名詞解說
- 警察局及其分局:負責特定行政區域的基層警察機關。
- 該管區域:警察機關依法負責管理的地理範圍。
- 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指面積大且交通條件落後的偏遠地區,例如山區或離島。
- 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警察局下設的次級執法單位,通常設於鄉鎮或偏遠地點。
- 專業警察機關:具特定職能的警察單位,例如鐵路警察或港務警察。
- 內政部核准:由內政部正式批准的行政程序。
要件
根據第35條,適用此條文需滿足以下要件:
- 案件性質:須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
- 管轄範圍:行為發生於警察局、分局或經授權、核准的機關轄區內。
- 授權條件:偏遠地區需有上級警察機關的明確授權。
- 專業核准:專業警察機關需經內政部正式核准。
舉例
- 某甲在臺北市違規設攤,由臺北市警察局中正分局管轄,因屬其轄區範圍。
- 某乙在花蓮偏遠山區噪音擾民,當地交通不便,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花蓮警察所行使管轄權。
- 某丙在高鐵車廂內違規吸菸,經內政部核准,鐵路警察機關對該案件行使管轄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5條透過明確的警察管轄權規範,確保違法案件能在適當的執法單位處理,特別在偏遠地區與專業領域展現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