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6條 法院庭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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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t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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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6條旨在規範地方法院處理違反本法案件的庭別設置,透過簡易庭與普通庭的分工,提升司法效率並適應不同案件的複雜程度。其立法目的是確保社會秩序維護案件能快速且適當地審理,兼顧執法需要與民眾權益,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

法條解說
第36條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在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時,應根據警察轄區及實際需求,設置簡易庭與普通庭。簡易庭通常處理較輕微或程序簡單的案件,而普通庭則負責較複雜或爭議性較大的案件。此條文賦予法院靈活性,以因應案件數量與性質的差異。

名詞解說
  1.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負責特定區域司法審判的基層法院及其分支機構。
  2. 簡易庭:處理輕微案件或程序簡化的法庭,通常審理快速且爭議較少的事項。
  3. 普通庭:處理一般或較複雜案件的法庭,適用標準司法程序。
  4. 警察轄區:警察機關負責管理的行政區域,用以劃分法院管轄範圍。
  5. 實際需要:根據案件量、性質或當地情況決定庭別設置的實務需求。

要件
根據第36條,適用此條文需滿足以下要件:
  1. 案件性質:須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
  2. 法院層級: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負責處理。
  3. 庭別設置:根據警察轄區範圍及案件實際需求分設簡易庭與普通庭。
  4. 靈活調整:庭別分工需符合當地司法資源與案件特性。

舉例
  1. 案例一:某甲因違規張貼廣告被裁罰,案件簡單且無爭議,由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快速審理。
  2. 案例二:某乙因長期噪音擾民涉及多次違規且有證據爭議,案件由高雄地方法院普通庭審理。
  3. 案例三:某丙在花蓮分院轄區內違規設攤,因當地案件量少,簡易庭即足以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6條透過簡易庭與普通庭的設置,確保違反本法案件能依其性質獲得適當審理,既提升司法效率,也保障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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