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Soledad
Guest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念:
刑法第214條的立法理念在於規範那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故意讓公務員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中,從而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此法條旨在防止虛假信息通過官方文件散播,以保障公文書的真實性和可信性。
法條解說:
刑法第214條明確界定了對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的刑罰。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Knowingly False Information): 表示行為人明確知道所提供的信息是虛假的。
- 公文書(Official Document): 由政府機構、公共部門或其他政府機構製作、維護的文件,通常涉及官方事務、紀錄和通信。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Likely to Cause Harm to Public or Others): 這指的是虛假信息可能對公眾或他人的權益造成實際損害。
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不論相關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縱使是非被害人提出「告發」,檢察官也必須依法偵查追究。
要件:
- 行為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行為人必須明確知道所提供的信息是虛假的。
- 使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行為人必須通過故意的方式,導致公務員將不實信息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中。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該不實信息的登載可能對公眾或他人的權益造成實際損害。
- 若一名公司主管明知公司未取得某項必要許可證,但卻故意提供虛假文件讓政府官員登載於官方文件中,以獲得該許可證,這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
- 如果一名公共事業部門的員工明知一項工程尚未通過安全審核,但故意將虛假的審核結果提供給公務員,以便將工程推進,這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所定義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