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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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故意使公務員在職務上所掌握的公文書中登載該不實事項,並且這個不實事項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要件: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故意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 該不實事項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
例子:
  • 假結婚後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 申報假的公司董事持股變動
  • 明知未遺失卻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件
  • 明知未遺失卻申請補發房地所有權狀
所謂「公務員」,係指依法受國家機關委任或僱用,從事公務之人。

所謂「公文書」,係指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或取得,具有一定形式、內容,並經公務機關認可之文件。

所謂「不實之事項」,係指與事實不符之事項。

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係指該不實之事項,足以對公眾或他人之權益造成損害。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例子:
  • 偽造證件,向公務機關申請許可或津貼。
  • 在公文書上偽造簽名或印鑑。
  • 虛報營業額或盈餘,以逃漏稅捐。
  • 偽造病歷,以詐領保險金。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一種侵害公務機關公信力的犯罪。行為人利用公務員職務之便利,登載不實之事項,造成公眾或他人之損害。因此,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

以下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量刑參考:
  • 情節輕微者,處拘役或罰金。
  • 情節重大者,處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成立需要符合上述要件,並且該不實事項必須是公務員在職務上所掌握的公文書中登載的。如果公務員在登載之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以判斷真實性,並且有權力做出准駁的決定,則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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