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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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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的立法理念在於賦予警察人員即時處理現行違法行為的權力,以迅速恢復社會秩序並防止危害擴大。同時,該條文也考慮到執法過程中的比例原則,對於無逃亡風險且身份明確的行為人,允許依一般通知程序處理,兼顧執法效率與個人權利保障。
法條解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規定,對於正在違反本法的行為人,警察可立即制止其行為,並直接通知其到場接受調查。若行為人不服從通知,警察可強制其到場。但若已確認行為人的姓名與住所或居所,且無逃亡之虞,則可依第41條的程序發出通知書處理。此條文強調即時性與彈性,確保執法適當且有效。
名詞解說
- 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指正在實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的人。
- 即時制止:警察在現場立即採取行動,阻止違法行為繼續發生。
- 逕行通知到場:不需事先書面通知,直接要求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
- 強制到場:在行為人不配合時,警察依法強制帶往指定地點。
- 逃亡之虞:行為人可能潛逃或躲避調查的風險。
要件分析
- 現行違法行為:行為須正在發生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即時制止權:警察有權當場阻止違法行為繼續進行。
- 通知或強制:可直接通知到場,若不服從則強制執行。
- 例外條件:若確認身份且無逃亡風險,可依第41條通知程序處理。
舉例
- 某人在街頭大聲喧鬧,警方到場制止並要求其到派出所說明,該人不服,警方遂強制帶其到場。
- 某人於公園違規販賣物品,警方制止後確認其姓名與住所,無逃逸風險,遂依第41條發出通知書要求後續到場。
- 警方巡邏時發現路人當街脫序大聲辱罵他人,屬於現行違反公然侮辱,立即制止並通知對方到場。
- 某人在捷運站大聲播放音樂妨害秩序,警方當場制止並要求出示證件,確認其身分及居住地後,依第41條寄發正式通知。
- 行為人拒絕出示證件並抗拒警方帶回,警方可依法行使強制力將其帶至派出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賦予警察在面對現行違法行為時迅速反應的權力,並透過強制與彈性程序的設計,確保社會秩序得以有效維護。該法條在執法力度與個人權利之間尋求平衡,體現了法律的實用性與正義性。